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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师范大学关于印发《云南师范大学开展基础教育服务工作实施办法》《云南师范大学临聘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来源: 阅读次数: 日期:2023-05-08

云南师范大学临聘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聘用教师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云南师范大学学分制改革方案》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聘教师,是指学校各教学单位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育教学与课程改革、国际交流与社会服务等实际需要,面向校内外临时聘用承担相应教学任务但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的教师。

第三条 临聘教师主要从国内外其他高校、科研机构和教育教学单位符合条件的人选中选聘,少数实践性较强的岗位可聘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单位在职或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高技能人才。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教师中心设专家委员会,负责临聘教师重要事项的审议,为临聘教师的聘用及管理提供决策支持。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教师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各二级单位做好临聘教师的聘用、考核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教务处、研究生院分别负责对承担本科生、研究生教学任务的临聘教师教学能力把关、教学活动监督等业务工作;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各类外籍教师的聘用管理工作;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临聘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与反馈。


第三章  聘用条件


第六条 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坚持立德树人,潜心教书育人,强化师德师风,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

第七条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教学工作,完成教学任务。须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少数专业性强、人员稀缺的专业或岗位可放宽至本科学历。

第八条 具有良好的专业背景或行业背景,具备所聘岗位相应的业务能力和两年以上从业经历,对课程建设、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有积极推动作用。

第九条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  聘用程序


第十条 聘用计划审批

(一)教师中心于每年3月启动本年度临聘教师的聘用工作。

(二)二级单位根据教学需要,报送本单位需求计划至教师中心。

(三)二级单位临聘教师总数不得超过专任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聘用计划需经各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所报送的纸质材料须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

(四)教师中心按学校总体规划和实际需求汇总、初审聘用计划,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一条 发布公告。学校将审定结果反馈至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发布临聘教师需求公告,公布聘用岗位、聘用条件等信息。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组织考核

(一)资格审查。二级单位对应聘人员的教育背景、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应聘教师若为外籍或港、澳、台地区居民和侨居海外的中国籍人士,需由二级单位、教师中心会同对外合作交流处共同审查,并由对外合作交流处办理相关外事手续。

(二)综合考核。各二级单位组织综合面试,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重点对教学能力进行综合考察评价。面试考核会由二级单位领导、同行专家、教师代表、本单位纪检委员共同参加,考核过程由二级单位全程录像录音并留存备查。

(三)体检。二级单位安排拟聘用人选到云南师范大学校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作为启动后续程序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确定人选

(一)根据综合考核、体检结果,二级单位提交拟聘用人选报教师中心。

(二)经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确定临聘教师拟聘用人选。

(三)对拟聘教师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签订协议

(一)二级单位与临聘教师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协议,聘用协议中明确岗位职责要求及聘期目标责任、岗位纪律、工作条件、课时酬金标准、解除和终止协议的条件等内容,聘用协议采用学校统一模板,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等具体条款由二级单位拟定。

(二)二级单位将聘用教师的身份证(或护照)、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或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扫描件及审批表、体检报告、聘用协议书等材料原件报教师中心备案。

(三)每次签订协议的聘用期限不少于6个月,不超过24个月,期满考核合格的临聘教师可以续聘。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 岗位职责

(一)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潜心教书育人,传播优秀文化,坚守学术良知,关心爱护学生,举止文明,作风正派,爱岗敬业,积极奉献。

(二)按照所承担课程的教学要求,完成课程教学、实习实践教学、学生指导等各项任务,积极参与学校和二级单位组织的相关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并接受相关教学检查、监督与考核。

第十六条 临聘教师课时酬金由二级单位承担,标准自行制定,按聘用协议自行发放。

第十七条 临聘教师的各类社会保险在聘用协议中具体约定。

第十八条 临聘教师的管理实行学校与二级单位两级管理体制,由学校统筹,各二级单位具体负责聘用和管理,参照编内教师相关管理规定对临聘教师进行日常管理。

(一)二级单位按照学校编内教师的教学要求,对临聘教师进行规范的教学管理,负责临聘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临聘教师工作会议,通报有关教学工作情况,加强各教学环节的检查与评价,确保其教学质量。

(二)二级单位及时采集和更新临聘教师的基本信息,建立临聘教师教学档案,教师中心负责建立临聘教师信息库。

(三)签订聘用协议后,除不可预见因素外,临聘教师不得擅自辞聘或不履行合同约定事项;确需辞聘的,提前一个月向所聘二级单位提出,经所聘二级单位同意并报学校批准后方可辞聘。临聘教师因违反协议约定导致聘用关系中止的,由临聘教师承担违约责任。

(四)临聘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或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聘用协议自动终止,二级单位及时报教师中心,由学校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二级单位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结合教学检查对临聘教师进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报教师中心备案。临聘教师的考核结果作为酬金发放、续聘和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教学效果不好、出现教学事故或不能按二级单位教学要求完成教学工作的临聘教师根据情节轻重扣除部分或全部课时酬金,并视情况解聘。

第二十一条 未经学校允许或备案,不得随意聘用或解聘临聘教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由教师中心负责解释。


                                                              

  校内发送各学院(学部)、各部门。

                                                              

    云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11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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