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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师范大学关于印发《云南师范大学开展基础教育服务工作实施办法》《云南师范大学临聘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来源: 阅读次数: 日期:2023-05-08

云南师范大学开展基础教育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精神,切实推进地方政府部门、高等学校、中小学“三位一体”协同育人,全面提高教师教育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理论与办学实践相结合,形成教师教育与基础教育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 树立主动服务的理念,拓宽教育服务范围。创新创优服务模式,逐步覆盖教学研究实习与就业基地及其他区域基础教育单位,重点支持边疆少数民族地州一线基础教育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承担教师教育课程的教师,根据开设师范专业的二级教学单位当年教学安排,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重点选派近五年内累计不满一年基础教育服务经历的课程与教学论教师。鼓励其他从事教学、研究及管理的教师积极参与基础教育服务工作。服务对象为幼儿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等基础教育单位。


第二章  服务内容


第五条 弘扬高尚师德,激发内生动力。为区域基础教育单位师德师风建设提供指导,协助开展师德专题教育培训,合作开展师德课题研究,通过榜样引领、情景体验、实践教育、师生互动等形式,创新师德教育方式,激发教师师德涵养的内生动力,携手探索师范生师德践行能力培养途径。

第六条 建立稳固基地,构造直通平台。建立稳固的教育实习、教学改革研究基地,利用学校师资优势,为区域基础教育单位开展教学服务,组织有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成立讲师团,长期稳定地开设专题讲座、思政课堂、拓展课堂、特色课堂,让基础教育单位了解学科最新研究动态和前沿知识。加强学校与基础教育单位的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基础教育最新培养模式。

第七条 开放专业资源,引领基础教育。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多举措开展教育服务。开放专业实验室,利用“科普教育基地”“红色教育基地”定期为区域基础教育单位开展各类科技创新活动、科普知识讲座及爱国主义教育。

第八条 构建培训体系,提升教师素质。通过培训、讲座、论坛、沙龙等多种形式对基础教育单位在职一线教师进行职后培训,拓宽教师的视野、更新教师的知识结构、提高教师队伍的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

第九条 开展学术研究,服务教育改革。结合当前基础教育的新形势,整合校内外教师教育类课程资源,通过教学研究、课题研究,多方位、多层次引导基础教育课程改革。

第十条 关注心理健康,促进心灵成长。在不同层次的基础教育单位建立心理健康教育研究基地,培养心理辅导教师。学校心理健康专家定期深入到基础教育单位,为师生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云南师范大学服务基础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指导基础教育服务工作的整体开展。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就业处、基础教育集团办公室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教务处(课程中心)、人事处(教师中心)、学生处(学生中心)、财务处、校团委、研究生院、教育学部(教师教育学院)、云南西南联大干部教育学院(国家行政学院云南培训基地、云南教育干部培训中心)、西南联大博物馆、就业处、基础教育集团办公室、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开设有师范专业的二级教学单位以及附属中小学、幼儿园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师中心,办公室主任由教师中心主任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基础教育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分工协作。

(一)教务处根据专业特点,会同相关二级教学单位牵头联系基础教育单位,负责基础教育服务项目的具体实施;基础教育集团办公室负责统筹学校附属中小学及其合办学校的沟通协调工作。

(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对基础教育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负责对基础教育单位师生心理调适进行指导;校团委负责联系基础教育单位开展团建、队建等合作交流活动;云南西南联大干部教育学院(国家行政学院云南培训基地、云南教育干部培训中心)负责组织相关培训和实践研修活动。

(三)开设有师范专业的二级教学单位是落实基础教育服务工作的主责单位,须成立本单位基础教育服务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负责制定落实基础教育服务工作计划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开展基础教育服务的教师进行管理与考核。

(四)其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开展基础教育服务相关工作。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创新基础教育服务形式,采用全职服务和非全职服务两种方式。

(一)全职服务。教师全职到基础教育单位参与工作,学校于每年六月启动选派工作,服务期累计一年,原则上分学期实施。教师可依托指导教育实习环节同步在实习单位按全职服务要求开展教育服务。

(二)非全职服务。教师在承担校内教学科研工作的同时,通过灵活的形式对基础教育单位提供教育服务。

1.成立专家团队在基础教育单位开展长期稳定的服务工作。

(1)通过思政课堂、拓展课堂(民乐、管乐、体育运动、劳动实践等)、特色课堂(编程、智能机器人、建模等)等推行课堂植入;

(2)开展实验指导、课题指导、专题报告;

(3)解读新课程、新课标、新中考、新高考等政策;

(4)提供心理课程指导、心理咨询服务与督导、团体辅导、心理辅导室建设、职业生涯辅导等服务。

2.为基础教育教师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后培训,举办校长论坛、教师论坛、心理健康教育论坛、信息技术教育论坛等,形成双向互动的工作格局。

3.建立“导师制”帮扶团队,共同开展学术研究,利用学校数据库、图书资料等丰富的信息资源,为基础教育单位教师提供前沿的教育理论、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

4.与基础教育单位教学名师共同培养本科生、研究生,共同组织党建、团建、队建等合作交流活动,指导师范生到基础教育单位参加支教活动。

第十五条 基础教育服务工作实施程序

(一)全职服务实施程序

1.制定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年度选派计划,确定选派单位及选派人数,报领导小组审定。

2.组织动员。各选派单位按照要求对单位教师做宣传、动员。

3.选派人选。选派单位根据选派计划,结合教师自身专业发展的需要,安排选派人选。

4.资格审查。所在单位对拟选派人选进行初审,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选派对象进行综合审查,审查中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选派:

(1)近三年内因违纪违法受到处分的;

(2)因师德失范行为受到处理的;

(3)执纪执法部门正立案调查的;

(4)近三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

5.学校研究。根据资格审查结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派人选,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6.上岗服务。由教务处会同基础教育集团办公室代表学校与基础教育单位对接选派教师的上岗工作。

(二)非全职服务实施程序

1.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学校年度服务计划,下发通知。

2.二级单位基础教育服务工作小组根据学校通知拟定服务计划,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配合下,组织开展服务工作。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教育课程教师,特别是课程与教学论教师须每五年内至少有累计一年的基础教育服务经历。

第十七条 全职服务教师须服从基础教育单位的工作安排,全面了解服务岗位的工作要求及程序,在服务期内须完成以下工作:

(一)学习基础教育教师专业标准、教师教育课程标准、教育教学工作等内容;

(二)指导、分析、解决基础教育单位教育教学实际问题,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形成基础教育研究成果;

(三)参与班主任管理工作,听课不少于40学时,主持或参与基础教育教研活动不少于20次,指导基础教育单位教师课题立项至少1项;

(四)整理优秀案例,撰写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 非全职服务教师按照所在二级单位基础教育服务工作小组所拟定的工作计划开展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二级单位负责建立基础教育服务档案,记录教师服务工作情况,包括考勤记录、服务表现、业绩成果等。二级单位根据基础教育单位鉴定意见对选派教师服务期间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做出综合鉴定,按年度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参与基础教育服务工作的教师正常参加学校的年度考核,学校按规定对全职选派教师给予工作量减免,其基础教育服务工作鉴定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服务计划完成情况对二级单位基础教育服务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运用于院所类奖励性绩效的分配。


第六章  保障与激励


第二十二条 教师开展基础教育服务的工作量,由各二级单位审核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核定后,纳入院所类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体系。

(一)全职选派教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所在二级单位按本单位同级在岗人员标准兑现,并考虑其服务单位艰苦程度和工作实绩,在本单位年终奖励性绩效分配上予以相应地倾斜。

(二)非全职选派教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所在二级单位根据其实际服务工作量,参与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第二十三条 全职选派教师按相关规定可报销往返路费,每年不超过两次。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学校年度服务计划统筹预算工作经费,为基础教育服务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基础教育集团办公室会同派出单位协调基础教育单位,为开展基础教育服务的教师提供必要的办公地点及相关教学物资。

第二十六条 为鼓励教师深入开展基础教育服务工作,对工作成效显著的教师,在职称晋升及评奖、评优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师发展研究项目,对开展基础教育服务工作的选派教师予以倾斜。鼓励学校教师与基础教育单位合作申报有关解决中小学教育教学难题以及推动中小学教育改革的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云南师范大学服务基础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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