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制度

学校及部门制度

云南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试行条例

作者:来源: 阅读次数: 日期:2016-06-17

云南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试行条例

云师大人〔2012〕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提高评聘质量,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对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调动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着力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学术水平高、与建设区域性高水平大学发展战略相适应的人才队伍。根据国家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及《云南师范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评聘原则

第二条 岗位管理、统筹规划。学校根据总体发展战略,上级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结合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的需要,统筹规划,科学设岗,按岗评聘,合理核定校内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指标。各单位要着眼长远,结合实际,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水平的要求,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第三条 坚持标准、竞争择优。推荐与评聘工作必须以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为依据,坚持标准,认真评议推荐,做到好中选优,优先推荐师德高尚、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的教学、科研一线业务骨干参加评聘。

第四条 严格程序、科学规范。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执行公示制度。各级评聘组织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加强自律并自觉接受全校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五条 明确职责、合同管理。评聘工作须按照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岗位条件,明确聘期内岗位职责和工作预期目标,对评聘通过人员签订岗位合同,以岗位合同为依据加强聘后管理。

第三章 评聘组织

第六条 学校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岗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部分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决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大事宜,指导全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小组,一般由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教学、科研的院领导,专家代表,工会主席等7—11人组成(单数),建议由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评聘小组负责本学院申报人员的民主评议、初审推荐、岗位评聘等项工作,具体包括:申报材料审查核实,政治思想表现及工作情况的考评,受聘人员岗位职责审定,聘后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学校根据学科及专业情况,设立相应学科组。学科组在全面把握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政策的基础上,重点对各单位推荐人员的专业学术(技术)水平、研究能力和业绩成果等进行评议推荐。

第九条 按照评审权限,学校设立相应级别的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评委会”),负责对学科组推荐人员进行评审(推荐)。评委人选由上级部门每年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对于没有评审权的系列,学校设立相应初评委会,负责对申报人员评议推荐到上一级评委会评审。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分为申报前准备、学校核定岗位、单位宣传动员、个人申请、单位审核推荐、成果鉴定、学科组评议、上级资格审查、校评委会评审(推荐)等程序。各级评审组织应严格按评审程序和评审条件推荐。如不按程序和条件推荐的,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的,退回重新评审。

第十一条 申报前准备

(一)取得相应级别职称外语及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凡申请评审专业技术职务,除按规定免试外语和计算机的以外,均应参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凡申报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均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三)准备相关评审材料。按当年评审通知要求,准备学历学位证书、现任职资格证书、业绩成果等相关评审材料。

第十二条 学校核定岗位评审指标

(一)学校根据上级人事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规定的结构比例,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等情况,确定当年总的岗位评审指标和各学科专业的具体指标。

(二)人事处根据学校岗位指标核定情况,下发评审通知。

第十三条 单位宣传动员

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和自身情况,制订岗位职责及岗位条件要求,公布政策规定和岗位情况,组织学习,动员符合条件人员积极申报。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

个人对照岗位条件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初审。初审通过人员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填写相关评审表格。

第十五条 单位推荐

各单位要坚持评聘原则,进一步规范申报推荐工作,完善“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申报推荐制度,即:单位推荐工作要实行职称政策、岗位情况、申报条件、推荐办法、推荐结果五公开;对所有申报人提交的证书复印件、业绩成果等申报材料要认真核实,统一在本单位公开展示,展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未经展示的材料一律不得上报;单位评聘小组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表现进行综合考核,对其政治思想、工作情况、业绩成果等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单位评聘小组要对申报人进行民主评议,也可采取量化计分的办法,综合各方面的情况,经集体研究择优提出推荐人选,并将推荐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各单位在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等推荐程序中,要采取具体措施,自觉接受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学校职能部门、纪检部门以及社会各届的监督。凡申报人本人对推荐结果不服或其他人提出异议的,单位评聘小组应认真核实妥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再次通过公示的方式予以反馈。

第十六条 成果鉴定

(一)申报人员的教学工作及成果由所在单位及教务处审核认定。

(二)申报人员的科研工作及成果由所在单位及科研处进行审核认定。

(三)申报高级职务人员,需提供个人公开发表的代表性论文2-3篇,由学校统一送校外同行专家鉴定,鉴定意见作为各级评审组织评审的依据之一。

(四)申报人员工作量、业绩成果统计时限为履现职以来到申报当年6月30日止。项目申请书、录用通知和出版合同等尚未正式立项或公开发表(出版)的成果不在统计范围内。

第十七条 学科组评议

学校组织学科组对各单位推荐人员的专业学术(技术)水平、研究能力和业绩成果等进行评议,从高到低确定推荐排序,签署学科组意见,并由学科组长、副组长及一名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上级资格审查

学科组同意推荐人员由学校统一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步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校评委会评审(推荐)

参加校评委会评审的评审对象,先由学科组、所在单位介绍情况,或由本人进行述职、答辩,评委在全面了解其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业绩、教学科研情况和学术水平的基础上,充分讨论、民主评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实到评委三分之二以上有效票的为通过。对于我校无评审权的学科专业,通过人员还须提交上一级评委会评审。

第二十条 学校评审(推荐)通过人员,经校内公示七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后,报送上级部门核定或上一级评委会评审。

第五章 聘任

第二十一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要严格履行聘任手续,一般在每学期开学进行。由取得任职资格的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小组研究签署聘任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后,所在单位与受聘人签订聘约,明确受聘人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聘任起止时间、任职期间的岗位职责、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等,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一至三年,但不应超过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年龄。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后管理。各单位要结合各自特点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和考核档案,对受聘人员,每年度(或学年度)都要进行考核,聘任期届满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未经考核的人员不能续聘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四条 在聘期内或聘任期满,经考核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应解除聘约,按本人条件和工作需要低聘或另行安排工作,并按新的工作岗位确定相应工资待遇。

第六章 评聘规则及纪律要求

第二十五条 学科组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成员出席会议方可进行评议推荐;校评委会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评委出席会议方可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评审对象获得实到评委三分之二及以上有效得票为通过。各级评审组织评审时,未到会评委不得委托投票或补投票。

第二十六条 在评聘工作中,各级评聘组织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政策,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精心组织,确保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七条 遵守保密原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各单位评聘小组、学科组、校评委会等各级评聘组织内部讨论情况和投票表决情况。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停止参与评聘工作、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评聘过程中,校评委会委员、学科组成员、参与评聘工作的人员本人或亲属是申请人的,应予以回避。

第二十九条 申报人员提交材料要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严禁学术不端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找评委说情或向评委施加影响,干扰正常评审工作。如有违反并造成不良影响,申报人员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三十条 评聘工作全过程接受学校职能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师生员工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聘工作有异议的,可采取书面方式向学校相关部门反映。学校相关部门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保密。

第七章 其他相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 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系列须与编制类别及所在岗位工作相符,否则单位不予推荐;提交申报材料也应与所从事工作相关,否则不予认定。

第三十二条 国家承认学历并列入国家统招计划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按考核定职程序确定专业技术职务:

(一)取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定中级职务。

(二)取得硕士学位并任初级职务三年;或曾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取得硕士学位后任初级职务二年,经考核合格可定中级职务。

(三)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本科学历见习期满;或取得大专学历且履职“员”级二年,经考核合格可定初级职务。

第三十三条 会计、经济、审计、卫生、出版、统计、计算机软件等国家规定实行“以考代评”的专业技术系列,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证书具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符合报考条件人员应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个人岗位情况提出意见,报学校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才能报考。否则,学校将缓聘或不予聘任。

第三十四条 除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外,其余新进人员须到校工作满一年以上方可申请不同系列同级转评或同系列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省外调入学校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任职资格需经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三十五条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转评其他专业技术系列职务者,须在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视其业务水平及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转系列。申请转系列当年只能在同等职务级别中进行转评,不能晋升。

原专业技术职务属非高校教师系列,经批准已转入教学编制,且实际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应按规定申报转入高校教师系列。

第三十六条 对于实际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工勤编制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各单位应从严控制,只能在工作急需和有空岗的情况下考虑。由所在单位提交专题报告,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参加申报。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技术工人,可根据所在岗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但原工人身份不变;工资、津贴及退休后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经学校各级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的人员,若再次申报,须增加至少一份新的论文、著作或成果,单位方可推荐。

第三十八条 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只限于在职在岗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未办手续但当年内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评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所依据的文件规定发生变化或学校有新的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